投案自首须符合以下四个必要条件:
第一,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现在
犯罪嫌疑人还未被
司法机关抓获之时;
第二,投案这一行为应当由
犯罪分子自由意志做出决定;
第三,犯罪分子需要对
司法部门或个人公开承认其参与并实施了
犯罪行为;
第四,犯罪分子在此过程中,必须出于自愿接受相关司法机构或个人的管理和约束。《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
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