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阶段侦查过程中,对嫌疑人员实施
拘留措施的期限通常为14日,但最多可达37日。然而,对于必须
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公安部门应当在竭尽所能确
保证据确凿之后,最迟在30日内
递交至人民检察院请求其进行审查和批准。而作为回应,人民检察院须于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请求逮捕书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应予
批准逮捕做出决定或维持原判。《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