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中,涉事人员一旦接到了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的
刑事拘留,则最迟需在三日之内进行释放。然而,这样的情况只是针对那些罪证不足或者所犯之罪情及情节尚且轻微、尚未达到
犯罪程度的
当事人而言。当此类情况发生时,公安部门将会立即解除对涉案人员的刑事拘留。但若是涉案人员被证实有罪,那么他们必须接受移送检察机构提出的审查并
批准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