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嫌罪犯正处于侦査阶段期间,则仅能透过
律师与其进行会面,只需按通常程序向有关看守所提出相应申请便可实现这一目的;
而如罪犯在接获
公诉方通知之副本之后,经被告人本人委托或最高人
民法院特别授权的辩护参与人则有权利进行会面及通信交流,同时如其
近亲之人提出相应会面要求的话,需经过县级政府以上级别的公安部门审批确认方可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
会见时,应当有
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
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
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
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