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有一方坚决反对
离婚,那么唯一可行的途径便是通过伸张
诉讼手段来履行
离婚手续。
在此过程中,可依循如下流程办理:
首先,要求离婚之一方必须撰写完整的
起诉书,随后向被告所处地址的司法部门发起
离婚诉讼。
若被告住所与频繁居住地并非同一地点,那么应至其常居地之法院提出离婚诉求。
此后,依据法律规定,法院将对该案件展开审阅,并在七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
立案的裁定。
如满足立案要求,法院将正式接受立案申请并向被告单位发送
立案通知书以及起诉书副本等待
当事人回应。
接下来,原告需接收并及时缴纳由法院核定的
诉讼费用。
在法院完成初步处理后,将为当事人安排法庭审理环节。
根据审理结果,若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便会裁决准许离婚;
若未达到此标准,将裁定不准许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