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若无
人身损害,便难以主张
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对
赔偿责任人在这段
受害人受伤至痊愈期间(即误工时间)里无法正常工作而实际损失的那部分收入进行
赔偿。
误工费的具体数额需要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以及收入情况来予以评估。
误工时间则依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所开具的相关证明来确认。
误工费的计算方法依照患者是否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被划分为两大
类别。
倘若损害方具备固定收入来源,误工费用将按照其在此期间损失的实际收入来核定;
如若受害方无法提供有力
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水平的话,则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区同行业或相似行业上一年度全体职工的平均薪资标准来计算误工费。
所谓固定收入,便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工作的
从业人员在原本应该按时获取的诸如
工资、奖金、津帖、特殊岗位补贴等因
医疗事故导致他们耽误工作从而失去的各项合法收入。
一般情况下,我们会以单位所开具的收入证明及工资表格作为参考确认。
无固定收入的人群主要包含两类,第一类为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农民型村民;
第二类为在医疗事故发生前就已经外出务工,收入足以支撑其正常生活的公民,如
承包经营者、城乡个体经营者、打工仔(散工、短工、短期佣工)、家庭护理工作者等等。
这两类人群的误工费都会依照医疗事故发生地所在省份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来计算。《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