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在
继承开始之后,可以承担遗产管理任务的人士主要包括:
1.各
继承人各自担任遗产管理者。
2.被继承人在生前居住所在地之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者。
3.由继承人共同推举产生的遗产管理者。
4.
遗嘱中所指定的
遗嘱执行人。
遗产管理者应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履行其职责,若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继承人、
受遗赠人、
债权人遭受损失,则需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
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