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之明确规定,以下各类房地产在未经解封之前均不得作为
抵押物进行登记:
(一)所有权存在争议或尚未明确归属主体的房地产;
(二)用于提供教育、医疗卫生以及城市基础设施服务等公益性用途的企业或机构所有的房地产;
(三)已经被政府部门认定为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文化遗产及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四)经官方公告列为
拆迁范围内的待拆除房地产;
(五)已依法受到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扣押或采取其他形式进行了
财产保全措施,以及受其他行政机构监管,或受到任何形式的
情节严重的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作为抵押物的其他类型的房地产。
《城市
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
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