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不得自行决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
监护权,原因在于父母既是未成年子女的
法定监护人,也是其生活上应当负责养育和管理的人,这一义务属于父母的法定责任,无法自由选择是否承担或弃之不顾,然而,在具备特定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监护权可以进行相应的变更。《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
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
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