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既遂现象,
处罚方法如下:
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处以相应
罚金;
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将被判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附加罚款:
首先,如果
行为人提供了与证券发行紧密关联的
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
法律咨询、保荐等证明文件,且情节特别严重者;
其次,若行为人针对重大资产交易提供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证明文件,并且情节特别严重;
第三,倘若行为人在关乎社会公众安全和
公共利益的大型工程、项目之中提供了虚假的安全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证明文件,从而导致公有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害。
在这些行为实施的过程中,若行为人还涉嫌索取他人财物或是非法收取他人财物构成
犯罪的,则应当依照处罚力度较重的规定予以定罪
量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
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
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