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法律制度中,
离婚方面引入了所谓的“离婚冷静期”。
具体来说,存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针对通过法庭
诉讼途径提出离婚请求的情况,不存在所谓的“离婚冷静期”;
其次,在经过双方自愿达成解除婚约的协议之后,需要进行法定程序,即向民政部门(通常指
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
申请离婚登记手续。
在此过程中,
当事人需要等待长达三十日的期间,方可再次前往婚姻
登记机关办理正式
离婚手续。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有关条款中的明确规定,当夫妇二人共同签署了
离婚协议书且准备进行登记离婚时,他们应当首先撰写详细的
离婚协议,明确记载双方都是自愿同意解散这桩婚姻,并且对于包括
孩子抚养权、
财产分配以及
债务问题等都必须有共识性的解决方案。
随后,双方需带着这份文件亲自赴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手续。
但是,申请
离婚登记成功并非意味着就能立即办理离婚手续,还需要历经大约一个月时间才能办理完结。
这主要是由于新的《民法典》制定实施后,增加了所谓的“离婚冷静期”,即夫妇二人必须度过这段冷静期后,才能够再次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颁发
离婚证书。
请注意,在“离婚冷静期”规定下,如果夫妇二人在申请离婚登记之后的第30日之内,其中某一方对于离婚决定表示反悔,他或她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尽管这样做会使其婚姻关系仍然保持合法状态并且二位仍将为合法夫妇。
同样地,如果在冷静期过去后,夫妇二人未能在30日内前去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书,便可视作撤销
离婚申请的行为。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