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结束之后,孩子的姓氏更改是可行的。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子女不论随父姓还是随母姓皆可。
大体上讲,当子女降生之际,他们的姓名会经过父母双方的协商与共识而确立下来。
因此,当涉及到孩子姓名的变更时,同样应该经过家长们的一致商定。
即使在父母
离异的情况下,也不允许任何一方私自改变孩子的姓氏。
据公安部发布的《关于
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
“夫妇在
离婚后若未能就子女姓名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且有一方企图单方面更改子女的姓名,此时公安部门将不予受理;
如果在更改过程中有一方故意向公安机关隐瞒了离婚的事实,从而成功获取到了子女姓名的修改权利,那么当另一方希望恢复孩子原本姓氏并且双方在离婚后无法就此事达成协议的话,公安机关则必须依规给与其恢复原名的许可。
”关于更名流程以及所需材料的详细内容如下:
首先,
未满十八岁的
未成年人欲进行姓名变更的,其父母或其他
法定监护人必须向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递交书面申请(如果此类申请人属于在学学生,则还需要附带学校出具的同意变更姓名的证书)。
其次,在
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家长双方应该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携带家庭户口本、个人
身份证明、孩子户籍信息以及
离婚证书等前往公安机关办理。
如果未成年子女原先父母中的一方失去联系无法寻找到,另一方则需要提供
保证书或是提起
诉讼请求法院宣告失联方失踪,待情况核实清楚后才能够进入更名程序。
第三,对于父母一方去世后另一方
再婚又要求更改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允许家长及其
监护人凭借相关证明文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年满十六周岁且以自身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有权自行决定自己姓名的变更,其父辈及继母或母辈及继父提出姓名变更需求,无须得到他们的同意;
(2)年龄介于十六至十八岁之间,父亲及继母或母亲及继父经过协商后希望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必须得到他本人的同意;
(3)年龄在十至十六岁间,父亲、继母或母亲、继父应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方能变更该未成年人的姓名;
(4)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需经由父母或继父母协商后才能决定;
(5)十八岁及以上的成年人欲更
改姓名,需亲身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单位(村居)相关证明,向其日常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