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刑事伤残鉴定方面,其
适用范围主要涵盖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及其衍伸法律,
法规规定需对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的情况。
此类鉴定工作通常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法医学专家或
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并严格遵循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此项鉴定结果将作为对加害方追究
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2.在民事伤残鉴定领域,其主要适用于因遭受
人身损害而需要进行
伤残程度鉴定的
受害人,以及因职业伤害导
致伤残的
劳动者。
在此类鉴定中,我们会采用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
工伤与
职业病致残等级》、《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及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共同颁布的《军人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等权威性标准。
3.至于民事伤残鉴定的实施主体,则主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或专门鉴定机构承担。
这些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将成为受害者向加害方或
赔偿义务单位主张
民事赔偿的有力
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
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
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
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