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保
被监护人的人身权与
财产权得到充分保障;
2.妥善管理被监护人的财务资源,
监护人员须遵循“以被监护人为优先考虑”的原则,全心全力地履行
监护之职责;
3.代为行使民事权利及参与
民事诉讼程序;
4.负责对被监护人实施教育指导以及精心照料,这是监护人责无旁贷的义务,旨在
保证被监护的
未成年人体魄康健,精神欢畅,生活安定无忧;
5.如因被监护人的行为对他方造成了伤害或损失,监护人必须对此承担相应的
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
代理被监护人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