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对于那些离开了常驻
户籍所在地并前往其他省份、自治区或者直辖市地区合法稳定就业或就读以及长期居住的国民,如需申请换发或者补办个人
身份证明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可由他们原籍所在的公安部门委托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代为受理和办理。《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
(一)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
1、实行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异地受理。《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改革现行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制,对离开常住
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委托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