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并非如此。
首先,进行录音记录与
立案之间并无实质性的关联性,它仅仅是警方深入掌握事件细节及发现相关
证据的手段之一。
其次,根据法定程序,此行为并不构成正式意义上的立案,而仅仅是派出所在收集基本信息和情况时所采用的方法,以备未来可能成为证据之用。
然而,立案则属于警方需要执行的单独程序。
再次,公安机关对于接收到的
报案、控诉、举报以及
自首的
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审查的权利期限,原则上应在七天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当然,若线索较为重大复杂,经过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立案审查的时间也可以延长至三十天;
如果无法达到
当事人意愿,可以向地市级公安局申请再将时效延长至六十天。
综上所述,做笔录与立案无关,但其记录内容仍然具有一定的价值,并且能被用作日后的证据参考。《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