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及农用地转用或
土地征收的事项必须得到国务院的批准。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在能源、交通、水利以及军事设施等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选址过程中,若确实无法避免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占有或改变用途,那么此类涉及到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的问题,必须经过国务院的批准才可以实施。
值得强调的是,永久基本农田在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被划定之后,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擅自对其进行占用或更改用途处理。
另外,如果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及军事设施等重要建设项目的选址实在难以避开永久基本农田的范围,从而涉及到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同样需要经过国务院的批准才能通行。
最后,依法禁止任何有关方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法来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在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审批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