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经审理后未能予以批准而需继续进行侦查工作,此即为
补充侦查的过程。补充侦查系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完备之法律程序,在已经完成的侦查工作基础之上,针对
犯罪案件中部分尚未明晰之事实情况开展深入调查并补充相关
证据资料的一项
诉讼活动。一般而言,案件进入检察院
审查起诉环节时,被要求重新返回公安部门进行落实和查证的情况方可称之为补充侦查。然而,目前我国已经废除审查
逮捕阶段
退回补充侦查的相应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
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
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