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护人,即依据人
民法院或相关部门指定并负责履行
监护职责之人。有权为陷入无
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之自然人指定
监护人的组织机构与机关,涵盖
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属
企业单位或精神病患者所属医院;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居住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乡村村民委员会,以及最高权威的人民法院。满足条件且有资格成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的指定监护人者,仅限于自然人的
直系亲属,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人。如对于监护人的选择存在纷争,应经由
被监护人居住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乡村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各方
当事人如对此项指定表示异议,均可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请审查重新指定监护人;此外,各方当事人亦可径行向最高法院
递交申请以寻求指定监护人。社区居民委员会、乡村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最高法院均需尊崇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遵照优先考虑被监护人利益的原则,在依法具有指定
监护权的成员名单当中进行甄选。《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