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有
欺骗消费者之现象发生,
消费者可选择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申诉,当然,消费者协会亦有权接收消费者的投诉案件,并正式展开调查以及调解工作。
除此之外,消费者还可以依据与涉事经营者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申请由相关仲裁机构展开仲裁,或直接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在极端情况下,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有欺骗行为时,他们除了要全额
赔偿消费者所购产品及服务款项外,还应按照消费者的具体需求增加补偿其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而这个增加的赔款数额就是消费者购买该商品或接受该服务的价款三倍,另外,追加赔偿的总金额若低于五百元,则将补足至五百元为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