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法定监护人体系中,被视为首要
监护权的,无疑是生身父辈。
其次,如果父亲无力或离世,则依次由祖父辈,外祖父辈,或者由成年的哥哥姐姐来履行
监护职责。
然而,如要在首位监护者发生不幸事件后,或者他们已失去监护资格时,次序
监护人将负责起这一沉重的监护重任。《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