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在前往民政部门进行
离婚登记时,必须享有
离婚冷静期的待遇。具体来说,即当夫妻二人抵达
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之后,由婚姻
登记机关正式受理并审核通过至距离
申请日三十个自然日内,若其中任意一方对于离婚表示反对或犹豫,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决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该30天
期限届满后的第三十日内,双方
当事人务必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证书申请事宜;如未能按照要求提出申请,则将被默认视作对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确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