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种规定确立了强制性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
交强险”)的
赔偿数额限制范围如下:
一,在
道路交通事故中被判定承担相应责任的
机动车辆,其负有的赔偿限额包括:
1.
人身伤害与残疾部分赔偿限额为18万元人民币;
2.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人民币;
3.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人民币。
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判定不需承担任何责任的机动车辆,其负有的赔偿限额包括:
1.人身伤害与残疾部分赔偿限额为1.8万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人民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
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
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
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