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不论双方分开多长时间,均不能视为自动解除。
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并未规定有所谓自动
离婚的情况存在。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解除不幸的婚姻关系,仅能选择通过协商完成或通过
诉讼程序实现。
一方面,若选择
协议离婚,则要求双方在和谐友好的氛围下,商定好所有相关事宜后,拟定书面
离婚协议,最后前往民政部门进行正式的
离婚登记手续。
此份协议应明确体现出双方自行决定离婚之意愿,以及对涉及到的
子女监护权、财产划分及负债处置等诸多问题上达成一致性的解决方案。
另一方面,如一方倾向于选择
诉讼离婚,那么他/她需要整理好相应资料,撰写
起诉状,积累足够的
证据以证明婚姻关系无法挽回,然后带着这些文件资料前赴当地的联邦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在此过程中,男女生之间因感情问题产生的长期分离达两年以上且经过法院系统的多次调解依旧无果的情况下,依据现行法律原则,高级法院通常会做出准许离婚的裁决。《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