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当成年人类似合法权益遭受不应有的侵犯之时,作为
未成年人之
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在法律规定及道德伦理的制约之下具有为维权尽力的权利与义务。
在此情况下,对于涉事未成年人所享有的
经济赔偿权益,必须遵循如下要点:
首先,在所有可能的
财产损失类型中,应当全面予以弥补(即全部
赔偿原则);
其次,在对未成年人的
人身伤害案件中,仅需赔偿由于该伤害所导致的相关财产损失即可(即财产损失部分赔偿原则)最后,在因某类
侵权行为使未成年人的精神受到实质性损害的案例中,立法者实行了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并行且相辅相成的
处理方式。
需要强调的是,若某种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群体的名字权、
肖像权、声誉权或者荣誉权等基本权利时,监护人除了有权要求主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恢复
受害人的名誉、消除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以及赔礼道歉之外,还可以依法同时向
侵权方提出对受害
人损失进行赔偿的要求。《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
代理被监护人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
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