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并非出自法院之手,通常都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此措辞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为保障
刑事诉讼的有条不紊地展开,依据法律规定对涉及
刑事案件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等人身自由在特定时期内予以临时限制或者剥夺的一种法定强硬手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
逮捕、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
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