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系
刑法明文规定的一项
犯罪;
其主体即
犯罪嫌疑人,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团体中的
从业人员。
该种犯罪的特殊性质在于,
行为人需要通过职务上的便利,
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且
涉案金额需达到法律所定义的较大标准。
至于“职务上的便利”,通常是指犯罪嫌疑人利用自身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团体中担任某一特定职务的身份,以及由于这种职务而带来的便利条件,例如,管理、监督或经手本单位财务资料的权利。
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并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利用纯粹属于工作范畴内的机会,非法占据本单位财产的,则应该被视作
盗窃罪进行审判。《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