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眼设备所记录下的
交通违法行为,从法律角度而言,其罚款缴纳并无特定时限要求,只要在
机动车进行年度安全检验手续前将所有相关罚单缴清即可。
但是,倘若
违法者在现场被交警部门稽查人员现场发现并确认
身份信息已经签字盖章,则按照规定,该违法者应当在交通
违规行为发生后的15个自然日内,前往案发地区所在的交警支队接受情节分析以及相应处理结果的告知与宣判程序。《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
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
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