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年人人身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况下,他们的
监护人具备法定权力和义务为
未成年人代理进行
损害赔偿请求的履行。
在未成年人的损害赔偿问题上,应遵循以下基本准则:
首先,
财产损失应当全额
赔偿;
其次,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受到伤害所导致产生的财产损失,仅需对此进行赔偿。
此外,对于给未成年人带来精神层面的创伤和痛苦,我们实施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并行的原则,更进一步地规定,若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的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以及荣誉权等,其监护人除了有权要求行为方立即停止侵扰、恢复声誉、消除不良影响及正式道歉外,还可以同时要求
侵权人给予
经济补偿方面的损失。《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
被监护人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
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