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实施偷盗行为且涉及金额仅有300元的情况下,通常不被视为构成
刑事犯罪,因此此类案件往往未能达到公安机关作为
刑事案件立案的标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3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以及300000元至500000元之间的,应分别被认定为
刑法第264条所规定的“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和“
数额特别巨大”。
此外,各省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范围内,自行确定本地区实际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
对于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的盗窃事件,由于盗窃地点难以查证,此时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则需根据受理案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所确定的相关数额标准予以认定。
若盗窃对象为毒品等
违禁物品,尽管其数额可能较小,但仍应按照
盗窃罪论处,并根据情节轻重程度
量刑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