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乃是诸多
行政处罚措施中极为关键且颇为常见的一种形式。
具体说来,行政拘留作为由法定的
行政权力机构(特指公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那些触犯了行政法规范的个人,在较短时间内依法对其进行人身自由的适度限制所采取的一项
行政处罚。
在众多的行政处罚方式之中,行政拘留无疑属于最为严格的一种,主要适用于严重违反了
治安管理规定然而尚未达到
刑事犯罪标准的个体,以及仅仅适用
警告和罚款等方式已经无法起到足够震慑效果的案例。
如若公安机关成功获取到新的
证据,揭露
当事人涉及刑事
犯罪活动并有必要对其进行人身自由的相对限制时,便可依法适用
刑事拘留这一严苛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