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这些情景可被判定为
自首行为:
1、
犯罪分子在完成其
犯罪行为之后能够主动地向司法部门投案并坦白交代全部
犯罪事实,并且与司
法人员共同如实供认自己所犯下的罪行;
2、已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
违法人员、被告人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倘若他们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陈述司法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自身涉及的其他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