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刑事拘留这一措施,无需经过检察院批准即可执行。
当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需要对特定
犯罪嫌疑人实施
逮捕时,需书写一份详尽的《提请
批准逮捕书》,将所有相关
案卷资料及
证据一并移交至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
而刑事拘留则是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理的案件过程中,针对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