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
结婚姻期间,倘若男方为女方购置了珍贵的首饰,当双方决定结束这段婚姻关系时,这些首饰将无法被作为财产进行分配,而继续由原拥有者所得。
这其中的主要考虑因素有以下几点:
首先,这些首饰具有浓厚的人身专属性色彩。
其次,从大众角度来看,佩戴首饰的主体多数都是女性,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立法原则就是在法律层面给予女性特殊的保护和关照。
第三,此类首饰并不是日常生活必需品,而家庭能够承担起选购这类物品的开支,无疑佐证了其较为优越的经济水平,因此不将首饰纳入
财产分割范畴并不妨碍任何一方的生活状况。
关于黄金或银质首饰,通常被视作对女方的一种特殊馈赠行为,除非存在法定的三种情形之一,否则嫁妆通常无需返还;
至于
彩礼方面,只有在满足特定的法律规定之后,方可给予退还。
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种情况:
(1)双方尚未履行
婚姻登记手续;
(2)虽然已经完成婚姻登记,但是未能共同建立稳定的家庭生活;
(3)在缔婚之前支付的彩礼,并且从此后给付者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困扰。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