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无锡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主导,
拆迁安置项目的具体实施可分就近安置及异地集中安置两大类,并涉及到两种不同的用地性质分别是出让和划拨。针对出让用地性质的拆迁
安置房,其选址、套型以及最终价格均需经过市房管、物价、规划、建设以及国土等多个部门的严格评选,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并公布于
土地出让文件之中。在此基础上,项目的具体建设工作将由
土地承包商负责组织和实施。
倘若属于划拨用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则主要依照政府统一的规划、实施合理的布局、滚动推进建设的原则来进行。这种类型的安置房将实行定点建设、定向供应、定价购买的模式,其供地方式和建设过程均遵循了
经济适用房建设的相关法律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
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
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