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法律程序中不应再继续追求追究
当事人的
刑事责任。
2.根据相关规定,
取保候审的司法期间即将届满。
3.经过深入调查与分析后,发现之前所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有误或不当之处。
4.当事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已逝世。
推理可知,取保候审作为一种法律
担保措施,其适用基础即是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已经不复存在,那么对应的取保候审措施也要立即取消。
5.牢牢记住保
证人是承担取保候审义务的法定主体,只有当保证人具备可靠的
保证能力时,他们才能承担相应的
保证责任。
因此,当保证人去世、遭受严
重伤害,甚至出现其他无法履行保证职责的特殊情况时,无疑需要对原来的取保候审措施进行修改或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
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