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定情形下的
家暴问题,当夫妻决定
离婚时,以下
证据尤为关键:首先,当您本人遭受到家暴的折磨时,应该立刻请求附近的
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组织、庇护所以及贵公司或组织进行干预与阻止,伴随这些行动的书面文件具有不可忽视的
法律效力。其次,公安部门的出勤记录与
询问笔录同样不容小觑,因为这些证据可能成为阐明
当事人一方实施家暴行为的关键证据。而出勤记录不仅能证明
报案的方式、案件的缘由、出勤时间、处理结果这些事实,更能提供完整的证据链条。第三,对于
证人证言,除了当事人之外,家暴事件发生时的旁观者如子女与邻居也可提供强有力且有价值的
证言,证明对方实施了家暴行为。最后,如果施暴者在
诉讼前因内疚或者维持婚姻关系等因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过书》、《
保证书》等书面文件,都可以作为有效的
间接证据向法庭
递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