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拥有患有精神疾病配偶的人士而言,确实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可能性。
这是因为,精神病人作为
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特殊群体,与他们进行
离婚协议谈判显然不现实,因此应该采取更加直接有效的手段——向法院提
起诉讼来寻求
离婚解决方案。
然而,在提出离婚请求时,必须得到精神病人在婚前的
法定监护人的明确同意和支持才能顺利办理相关
离婚手续。
若无法获得
监护人对此事的认可,那么提出离婚请求的一方只能通过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借助司法程序来实现离婚的目的。
这样不仅有助于妥善处理包括精神病人未来生活安置在内的各类事务管理问题,而且也能保障
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
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
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