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若公安部门侦查工作已经完成并将案件提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此时就不再进行进一步的侦查活动。
然而,如果检察官认为所获得的
证据尚不足以支持指控
罪名,则有权利要求公安机关将案件退回进行
补充侦查。
在公安机关完成案件侦查并得出结论后,必须确保
犯罪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且充足,同时还需撰写
起诉意见书,连同所有相关的
案卷资料和证据一并移交给同级别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与决定。
此外,公安机关同时还应将案件的移送情况告知涉案的
犯罪嫌疑人和其
辩护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
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