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留仅仅是一类审前的行政手段之一。执行完监视居留之后,依然存在着被判处
刑事处罚乃至收押入狱的可能性。具体来讲,所谓的监视居留,就是由公安部门、检察机构以及审判法院责令已经被捕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知偌在某个时间段之内不得擅
自离开被规定的区域范围,而且他们的行动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与监督,这便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特征的法律救济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
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
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
证人,也不交纳
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