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疑是可以的。
公安部门在行使
拘留权利时,务必必须持有准确无误的
拘留证明文件,并且要求
被拘留个人在该拘留证明文件上面留下他们的签名以及手指的指纹印迹。
若出现被拘留者抵触或反抗拘留事项,执行相关权力负责人可采取必要的
强制措施,其中包括依法使用适当的警械器材。
在作出拘留决定之后,除非有阻碍侦查或者因无法告知等特殊情况外,决定拘留的机构应当尽快将拘留的具体缘由与
羁押场所通知被拘留者的亲属或者其所在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