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已经明确地规定了对于同样为有期自由刑的情况可以实行并罚,然而关于不同种类有期自由刑的并罚
处理方式却尚未给出详尽的标准。
例如,如果对同一名
犯罪人同时判处
有期徒刑以及
拘役这两种
主刑的话,将会给司法实际操作带来一些不小的难题,例如在
刑罚实施过程中必须面对罪犯要求减轻刑罚难于操作、难以确定应该优先削减哪一个主刑;
与此同时,由于有期徒刑通常是在囚犯劳教所或其他严格监管场所进行,而拘役则往往由公安部门通过就近在看守所进行,两者之间距离甚远,因此在何为主刑优先执行、期间如何过渡等问题上难以操控,而且这无疑也违反了司法经济性的基本原则。《
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刑法》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
判处死刑和无期
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
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
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
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