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乃是
公诉案件的对称概念,指代的是由原告亲自发
起诉讼的
案件类型。
在我国,自诉案件主要涵盖了以下两大
类别:
一方面为具备告知后方可处理性质的案件,另一方面则为无需进行深入调查取证的轻微
刑事案件,例如常见的一般伤害案件、公然
侮辱或诽谤他人的
犯罪案件、拒绝服从
判决和裁定的犯罪案件、使用
暴力干预他人婚姻自由的犯罪案件、
重婚罪行、
恶意破坏军婚的
犯罪行为、虐待行为、遗弃未成年子女的犯罪行为等等。
此外,还包括了人
民法院直接负责审判的自诉案件,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类:
1、前述告知后方能处理的案件;
2、被害者拥有明确
证据支持的轻度刑事案件;
3、当被害者持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对其人身安全或
财产权益造成侵害且应依法予以追究
刑事责任时,但公安部门或司法机构未对此进行应有惩罚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
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
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