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强奸罪中
暴力胁迫与其他手段进行法律界定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所谓的“暴力手段”,是指罪犯以直接的方式,如殴打、捆绑、或以压制受害者的颈部以及令其无法反抗的方式将之推倒,这些行为均会对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及人身自由造成严重侵害,使得受害者无法抵抗。
其次,“胁迫手段”则是指罪犯通过对受害者施加威胁、恐吓等心理压力,从而实现对受害者精神层面的强制控制。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