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逮捕之后的公安机关
补充侦查阶段中,若
犯罪嫌凝人满足特定的
取保候审条件,法律允许其进行申请。
取保候审的要求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单独
附加刑的嫌犯;
其次,虽然可能会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惩罚,但通过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潜在威胁的
犯罪嫌疑人体;
再者,鉴于其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内,取保候审也能有效降低其社会风险性;
最后,若是因
羁押期限届满,且案件仍未结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