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夫妇二人为原本的婚前投资在婚姻续存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将依照那项约定来判断此种收益究竟因隶属以下哪种
类别而成为夫妇二人的
共有财产。
该等收益主要包括本金在婚后产生的利息以及相应资产的自然增值部分,这些都是属于最初投资一方的法定
个人财产范畴。
然而,婚前投资因为婚后的运营和管理所产生的收益,则应被视为夫妇二人的共用财产。
在此基础上,我们需要认识到,所谓的
共同财产,即是指在婚内这段时期内,受到法律认可的夫妻双方所共同拥有并支配的各类财产。
这类财产可以涵盖了物质财富、资金储备抑或是虚拟价值的无形财产等多样化形式。
在涉及
财产分配时,法律规定必须采取全国统一的基准度量标准进行评测与分配。
具体而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确规定的财产都应归于夫妇二人共同所有,并且他们也享有在处理这些财产方面的平等权利。
法律设立这样的
夫妻财产制度,目的在于调和夫妻之间因财产问题而可能引发的各种
纠纷,从而有效地保护夫妇二人的各种合法权益和财产利益。
同时,它还能维系和保持夫妻之间平等和谐的
家庭关系,并确保夫妇俩与其他第三方在商业活动中的交易安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此外,夫妻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样享有平等且公平的处置权,这也是法定法则中对于夫妻双方如何共同行使对共同财产所有权的明确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
夫妻共同财产unlike普通按份共有财产制度,因此夫妻双方在享有共同财产所有权时,理应不受任何份额限制地充分拥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