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警拖走车时是否需支付
停车费的事情,这主要取决于车主
处理违章事件呈现出何种状况。
详细解读如下:
首先,当您的车辆遭遇交警扣押及拖走等情况时,只要您能尽快前往交警大队积极处理
违规行为,那因车辆暂时停留在那里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将由交警部门全部负责,无需其他额外的停车费和
拖车费支出。
然而,如果交警部门已向
机动车所有者发出通知,但车主未能在三十天内丝毫未尽地处理
违法行径,甚至连车辆也未曾前来领取,那么除了必须缴纳的
违章罚款以外,还须承担相应的停车费后方可予以取回车辆。
交警部门对此将公告为期三个月的期限,若过了这个期限仍未有人前来看管车辆,则其将会被依法处置。
再者,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他们有义务在实施拖车之前及时告知
当事人车辆停放的具体地点;
若因执法过程中采用不当方式导致机动车受损的话,他们必将依法承担经济
赔偿责任。
在通常的情况下,交警有权决定将机动车拖走的几种典型情况包括:
第一,
违规停车行为严重妨碍交通,且机动车所有者不再场,或者其并未与交警部门紧密合作,未能及时主动地移走阻碍交通的车辆,使其远离交通区域;
第二,车辆遇到故障无法及时修复,以致无法发动引擎并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
第三,
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无法正常驾驶,或者在
交通事故发生以后需要对事故车辆进行深入的鉴定和检测;
此外还有以下几种典型情况,交警同样可采取拖走机动车的
强制措施:
(1)客运或货运车辆
严重超载;
(2)车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3)车辆上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
(4)车辆上未放置保险标志;
(5)车辆未随车携带行驶证;
(6)驾驶员未随身携带驾驶证;
(7)车辆伪造、
变造、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直至取得驾驶证;
(8)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9)车辆未按照有关
法规要求购买
交强险;
(10)发生交通事故时,因为
收集证据的需要,需要临时扣留车辆;
(11)机动车存在被盗或被抢这样的疑虑;
(12)车俩具有明显的拼装痕迹或已经达到
报废标准;
(13)未申请《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却擅自从公路上运输剧毒化学品。《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
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
违法行为,并予以
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
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