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家暴离婚时所需的
证据问题,尤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当受害者受到
家暴侵袭,应当立即寻求当地社区
居委会、村委会、妇女联合会组织,以及庇护所或所在单位与组织的协助和介入,包括对施暴行为予以制止、给予必要教育指导、提供庇护等等。他们在此过程中所形成的正式文档资料,皆可视为证据被提交法庭参考。第二,公安部门的出警记录以及
询问笔录也属于重要的证据。这些记录详细记载了警方接到
报警后对此事的处理流程、案件缘由、出警时间、最终处理结果等具体信息,对认定
家庭暴力一方是否存在有很大帮助。第三,
证人证言同样可作为判定家庭
暴力行为存在与否的关键证据之一。除了涉及的当事双方之外,如果其他相关人员如子女、邻居等能提供目睹事件经过的证词,同样具有极高的可信度。第四,在家暴
诉讼之前,加害方可能因为内疚、为了维系婚姻等种种原因,主动向受害者
递交《悔过书》、《
保证书》等文件。这类证据,只要是加害方亲自书写并亲笔签名确认,就可以直接作为证据向法院呈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