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范,员工出于执行公司公务之需离开工作场所期间,若因工作性质而遭受道路交通或者突发事件所引发的身体伤害,均应被依法判定符合
工伤范畴。
然而,员工在公差途中发生的伤情究竟是否属于工伤并享受相应的补偿待遇,尚需专门机构进行严谨的认定程序鉴别;
在获得工伤身份确认以及相应的
赔偿数额审理手续完成后方能实现。
总之,并非所有看似偶然的意外情况都可以获得工伤赔偿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