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案人员已被公安部门依法实施
治安拘留时,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够进行
保释处理的,然而,他仍然有机会向公安机关提交
暂缓执行的申请。
接下来,涉案人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以及提起
行政诉讼。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被
处罚者本人或者其
近亲家属必须按照规定提供
担保人或者缴纳
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
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
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
担保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应当
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